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趁女同事休息撫摸她手 起身後強吻!結果慘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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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一名張姓男子因喜歡餐飲店女同事,竟趁女同事休息時觸摸女同事左手,在趁她起身時強吻她,女同事不甘受辱,報警提告,台北地院簡易庭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,處拘役50日,得易科罰金。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張男與A女為餐飲店之同事,竟基於性騷擾之犯意,於民國113年4月14日下午5時許之員工休息時段,在餐飲店員工休息區內,趁A女不及防備之際,撫摸A女左手,並於A女欲起身離去時,抓住A女雙臂親吻A女,以此方式對A女施以性騷擾行為1次,致A女深感不適。嗣因A女不堪受辱而報警處理。
張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;法官審酌,被告僅因一時衝動,乘告訴人A女不及抗拒而為上開性騷擾行為,顯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,更造成告訴人心理傷害,行為實屬不該;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,處拘役50日,得易科罰金。可上訴。
以下內文出自: https://www.chinatimes.com/realtimenews/20241212005149-26040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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